联得装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2021-03-1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
联得装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事项进
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1、发行对象
调整之前: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具体发行价格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聂泉先生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价,但承
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聂泉先生不参与本
次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生先认购
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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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之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
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具体发行价格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之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联得装备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聂泉先生
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
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上述
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聂泉先生不参与本次认购。
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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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派息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之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联得装备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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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售期
调整之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生先认购
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通
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调整之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方案调整对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
控股股东具体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属于减少发行对象,并不属于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
发行方案调整并不影响本次证券的发行。
三、发行人就发行方案调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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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属于减少发行对象,并不属于发
行方案的重大变化;发行人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上述行为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发行方案调整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影响本次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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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清 郝智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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