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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东方投行关于联得装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1-04-1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
得 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643 号)批复,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得装备”、“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
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联得装备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要求以及联得装备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联得装备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2021 年 3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 18.32 元/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
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00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1,578,947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
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9 名,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
股票。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获配名单详见本报告“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具体情况”之“(三)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3.00 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
限,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
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上述锁定期结束后,认购
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
资金金额和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联得装备本次发行经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方聂泉回避表决,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
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公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64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市联得自动
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
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140 名(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其中已
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0 家),具体包含:截止 202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
0 名股东 17 家(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
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 54 家;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机构 15 家;其他
机构投资者 29 家;个人投资者 7 名。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另有 3 家
投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分别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福
新和 Goldman Sachs & Co.LLC。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行
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
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
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1 年 4 月 1 日 9:00-12:00,主
承销商共收到 11 份申购报价单,除 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认购保
证金和 1 位投资者缴纳认购保证金款项不足外,其余 8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
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
除投资者谢恺因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外,其余投资者报价均为有
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认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认购对象全称                                                                是否有效
  号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19.00         15,900.00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是        是
                                                18.32         16,000.00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9.00         10,000.00
   2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18.32         10,000.00
                                                                                       否
   3     谢恺                                   19.00          8,000.00     不足
                                                                                     (注 1)

   4     Goldman Sachs & Co. LLC                21.43          3,000.00      是        是

         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               19.02          7,000.00
   5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是        是
         限合伙)                               18.34         10,000.00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               19.02          7,000.00
   6                                                                         是        是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4         10,000.00
                                                19.17          9,800.00
         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
   7                                            18.81          9,900.00      是        是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41         10,000.00
                                                20.73          3,000.00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80          3,000.00    不适用      是
                                                18.66          3,000.00
                                                22.32          4,000.00
   9     周福新                                 20.32          4,000.00      是        是
                                                18.32          4,000.00
                                                20.10          3,250.00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0          4,230.00    不适用      是
                                                18.50          4,830.0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
  11                                            18.32          3,000.00      是        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1: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限前足额缴纳 300.00 万元保证金。


       (三)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认购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9.00 元/股,配售
数量为 31,578,94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3.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9 个。获配投资者均为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的
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68,421   158,999,999.00    6 个月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                                             3,194,740    60,700,060.00    6 个月
        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募股权
 3                                             3,684,210    69,999,990.00    6 个月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
 4                                             3,684,210    69,999,990.00    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
 5                                             5,157,894    97,999,986.00    6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26,315    42,299,985.00    6 个月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8,947    29,999,993.00    6 个月


 8      周福新                                 2,105,263    39,999,997.00    6 个月


 9      Goldman-Sachs & CO.LLC                 1,578,947    29,999,993.00    6 个月


                   合计                       31,578,947   599,999,993.00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
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
和规则。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核查

    主承销商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对象进行了核查,本次
发行获配的 11 家投资者中,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周福新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
私募基金的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无需进行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并提交了备案证明。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
的产品,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
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主承销商及律师对投资者进行了投资者分
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
险等级相匹配。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主承销商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

    本次以竞价方式确定的 9 个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
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提供的任
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七)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1 年 4 月 2 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9 名发行对象发出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 16:00 止,上述发行对象
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
纳了认购款项。

    2021 年 4 月 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30589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止,东方投行已收到全体
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599,999,993.00 元。全体认购人均以货币资金认
购。

    2021 年 4 月 7 日,东方投行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后的余
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1 年 4 月 8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07 号”
《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7 日止,联得装备实际已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578,947 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3.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969,538.7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9,030,454.2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1,578,947.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
民币 557,451,507.27 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
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进行了公告。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
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64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3 号)和

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

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

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清                      郝智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
页)




    法定代表人:




                   马   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