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0]第003-3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联得装备”)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 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 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 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 1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0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4.2020年9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0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2021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 3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的审核 2020年9月9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得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 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0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3号),同意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有效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 1.公司与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邀 请文件的发送对象名单。 2.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公司和主承销商于2021年3月29日开始,向140 名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 前述140名投资者包括截止2021年3月10日联得装备前20名股东中的17名股东(剔 4 法律意见书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5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8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9家其他机构、7名个人投资者。 除上述投资者外,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另有3家投 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分别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福新 和Goldman Sachs & Co.LLC。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 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3. 根据信达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 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 了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等事项以及认购对象同意《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 件与规则等内容。 信达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 《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发送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 根据信达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21 年4月1日9:00—12:00 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合计收到符合《认购邀请书》规 定条件的11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及相应申报报价材料,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和1位投资者缴纳认购保证金款项不足外,其余8家投资 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 除投资者谢恺因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外,其余投资者报价均 为有效报价。 有效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00 15,900 5 法律意见书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8.32 16,000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9.00 10,000 2 企业(有限合伙) 18.32 10,000 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 19.02 7,000 3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8.34 10,000 (有限合伙)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 19.02 7,000 4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4 10,000 19.17 9,800 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 5 18.81 9,90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41 10,000 20.10 3,25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0 4,230 18.50 4,830 20.73 3,000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80 3,000 18.66 3,000 22.32 4,000 8 周福新 20.32 4,000 18.32 4,000 9 Goldman Sachs & Co. LLC 21.43 3,00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 10 18.32 3,00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 1. 根据《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询价情况,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3 月30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不低于18.32元/股。 6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与主 承销商以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元/股, 发行数量为31,578,9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3.00元。 2.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共计9家。 3.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68,421.00 158,999,999.00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 3,194,740.00 60,700,060.00 合伙) 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 3 3,684,210.00 69,999,990.0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4 3,684,210.00 69,999,990.00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5 5,157,894.00 97,999,986.00 业(有限合伙)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26,315.00 42,299,985.00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8,947.00 29,999,993.00 8 周福新 2,105,263.00 39,999,997.00 9 Goldman Sachs & Co. LLC 1,578,947.00 29,999,993.00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 议》”)。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1. 2021年4月2日,公司与主承销商向上述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发出了《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2021年4月6日16:00前将认股款汇至主 7 法律意见书 承销商指定账户。 2. 2021年4月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 第ZA3058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1年4月6日止,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599,999,993.00元。 3. 2021年4月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1] 第5-000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7日,联得装备实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1,578,947.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3.00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10,969,538.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9,030,454.27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人民币31,578,94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57,451,507.27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认 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 议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核查 (一) 投资主体核查 根据联得装备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为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 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福 新、Goldman Sachs & Co. LLC共9名投资者,其中Goldman Sachs & Co. LLC为合 格境外投资者,其他8名投资者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自然人,具有认购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及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8 法律意见书 (二) 备案情况 根据联得装备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 材料及承诺函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非自然人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 下: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以其自有资金认 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无需进行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远致平稳发展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联得装备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 象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合理查验,本次9名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9 法律意见书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 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股 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认购对象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 相关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