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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
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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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
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
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 《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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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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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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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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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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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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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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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的对外报送与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接触未
公开信息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
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
                                                                      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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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
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
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
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
档保管,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
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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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保管。


                                   第十章 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 A 区 99 栋 1-2 层
    邮编:518109
    邮箱:irm@szliande.com
    传真:0755-3368 7809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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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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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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