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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4-2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联得自动
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联得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各部
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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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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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六)其它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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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
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八)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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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业绩预告及修正报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1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1、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2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23、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2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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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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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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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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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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