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娄超)2021-04-2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间本人履职情况作如
下汇报:
一、相关会议参与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16 次董事会会议,8 次审计委员会,8 次战略委
员会,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前述会议,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在前述董事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前,本人均通读了董事会提供
的议案内容及相关文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审慎进行
表决。本人对提交前述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情况,均投了赞成票,并对
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除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外,任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主任委员,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期间,本人组织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参与战略委员会会议 8 次,均以现场方式出席并参与议案审议。
二、独立意见发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与同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曾细根先生及杨文先生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0 年 4 月 20 日,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公司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
认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内部控制报告真实完整,公司
相关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计提资产减值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3、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针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这一事项。
4、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
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有
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6、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7、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会计政策变更、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上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以及上述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8、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发现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对上述议案事项,我们均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新设立
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0、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1、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就合资公司变更
投资主体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合资公司变更投资主体暨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2、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们对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以及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本次发行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我们认为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
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多次对公司进
行现场考察,重点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
议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调查,与公司监事、
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有疑惑时即进一步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进行查阅,
并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表意见。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并召开 2 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拟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
方案;并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现场出席了主任委员聂泉先生组
织召开的 8 次会议,认真与其他委员研究讨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事宜、设立分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等事项。
本人自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来,为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履行
自身职责,始终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
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积极
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
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2021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继续与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
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使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
特此报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娄超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