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文)2021-04-2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0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
定与要求,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权利,及时了解
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0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相关会议参与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间,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会议,8 次审计委员会,本人均以现
场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
本人对提交前述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认真地审议,与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对
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根
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报告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现场出席 4 次会议,就相关议案接受股东问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意见发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与同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曾细根先生及娄超先生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0 年 4 月 20 日,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公司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
认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内部控制报告真实完整,公司
相关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计提资产减值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3、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针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这一事项。
4、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
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有
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6、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7、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会计政策变更、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上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以及上述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8、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与聂泉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发现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对上述议案事项,我们均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新设立
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0、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1、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我们就合资公司变更
投资主体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合资公司变更投资主体暨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2、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们对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以及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本次发行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我们认为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
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面谈沟通,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进行查阅,充分掌握了公司所处行业最新发展变化,
了解公司运行状况、对外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大事项,并对高管履职情况、公司关
联交易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曾细根先生组织并召开了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
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场出席前述会议并积极与其他各位委员就公司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来,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社会舆论,监督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公平,有效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时,本人持续提升自身对公司业务及所处行业的了解及认知,积极学习与独立董
事履职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的认识和理解,以期更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独立、谨慎、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稳健发展,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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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文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