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人民币 2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公
司可转换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转股。截止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可转换债券合计
转股 2,080,275 股。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 31,578,94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3.0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07 号”《验
资报告》。2021 年 4 月 21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578,947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综上,截止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由 144,078,672 股增加至 177,737,894 股,注
册资本由 144,078,672 元增加至 177,737,894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 册资本为 人民币
14,407.8672万元。 17,773.7894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07.8672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773.7894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十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
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 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行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该交易涉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该交易涉及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 12 个月内购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 12 个月内购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 3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过 5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过 3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过 500 万元。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其绝对值计算。
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
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例限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决程序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一)交易对方;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权的;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行审议表决;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通过; 偶的父母;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
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整;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
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提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 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
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予董 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予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 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
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
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 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审议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审议
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以
低于1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低于1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大会审议。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
(二)检查公司财务; 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纠正;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潮资讯网”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四)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或关联方,包括
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五)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关联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
致行动人;
5、其他实质上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
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
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本次注册资
本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