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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市联鹏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锡山支行申请 2,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45%,均

为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

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文件精神,对外担保程序规范,较好

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