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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8  

                                                        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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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1)第019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聂泉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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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聂泉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就本次增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为 430402196501******。

    根据增持人聂泉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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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聂泉直接持有公司 86,886,7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8%。

    (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聂泉计划自增持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1,500 万元,增持价格不超过 23.80 元/股,聂泉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
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三) 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聂泉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9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39%,累计增持金额为 1,500.20 万元,具体如下:

    (1) 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9 日期间,增持人聂泉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0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增持金额为 858.11 万元。

    (2) 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期间,增持人聂泉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9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6%,增持金额为 642.09 万元。

    (四)关于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聂泉持有公司股份 87,585,9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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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的 2%的股份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聂泉持有公司股份 86,886,7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8.88%,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且增持人聂泉持有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之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增持人聂泉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9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45),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数量、增持方式、
实施期限、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披露。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就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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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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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程   兴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