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0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
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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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
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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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
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
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至少有一人列席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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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
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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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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