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7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贷款,是为了满足总部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实
际资金需要,行为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这一议
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是总部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建设所
需,东莞联鹏为此事项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东莞
联鹏为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这一事项。
三、《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聂泉先生拟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鉴于聂泉先生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前述担保情况暨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聂泉先生为公司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这一关联事项。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