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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3-03-30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027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
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联得装备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
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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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
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联得装备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作出的。

   3. 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联得装备
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得装备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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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联得装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联得装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联得装备系由深圳市联得自动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有限”)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27 日,联得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440306103352337 的《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8 号),核准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83 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发《关于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2016〕662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联得装备”,证券代码“300545”。

    联得装备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联得装备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得装备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联得装备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联得装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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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联得装备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因此,联得装备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联得装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246.2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7,774.37 万
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 197.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的 1.11%,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49.25 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2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
额的 20.00%。

    截至《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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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
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1.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6.2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7,774.37 万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 197.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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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11%,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49.2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的 0.28%,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

    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
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董事、副总经
  胡金                                  6.50              2.64%              0.04%
                 理
             董事、董事会
 刘雨晴                                 6.50              2.64%              0.04%
                 秘书
 曾垂宽        财务总监                 4.00              1.62%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80.00            73.10 %             1.01%
  (业务)骨干共 177 人
          预留部分                     49.25            20.00%              0.28%

            合计                      246.25           100.00%              1.39%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
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1. 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 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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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会议向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须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3. 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期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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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授予权益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
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
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权益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度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4.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
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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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在获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后因职务变化成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在获得归属限制性股票之后因职务变化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57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5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0.71 元的 80%,为每股 16.57 元;

       (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92 元的 80%,为每股 15.14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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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6.57 元,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核查,《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详细规定了公司在本次激
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及程序。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经核查,《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详细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
售期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九)其他

    经核查,《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具体规定了公司、激励
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及相
关说明;第十三章详细规定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具体包括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项等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
伤亡等情形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或终止情形;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
务等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
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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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得装备已就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履行了以下程序:

    1. 联得装备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2023 年 3 月 29 日,联得装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3. 2023 年 3 月 29 日,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就《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4. 2023 年 3 月 29 日,联得装备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其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5. 联得装备已聘请信达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联得装备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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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4.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了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联得装备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联得装备仍需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得装备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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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信达律师核查,联得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截至目前应取得的各项批准,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提交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履行公示、公告程序;股东大
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将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述程序安排有助于股东
知情权、表决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激励对象
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容、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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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联得装备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刘雨晴、胡金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关联董事刘雨晴、胡金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联得装备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得装备已经
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联得装备
仍需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公司已履行了现阶
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联得装
备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本次激
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
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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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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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