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博创科技股份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会
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分
别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5、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解除限售(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可行权日/解除限售期、
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
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综上所述,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春光
张 驰
沈纲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