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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

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和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首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60 万份股票期权,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春光




   张   驰




   沈纲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