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会
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和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首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60 万份股票期权,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春光
张 驰
沈纲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