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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创科技: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2-08  

                        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9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0,72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52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0062%。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
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
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
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
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
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因公司已实施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9.244 元/股,数量调整
为 288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583 元/股,数量调整为
122.4 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30.522 元/股,数量调整为 36
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5.250 元/股,数量调整为 3.6 万股。
    2、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
况 ,公司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59,874 份进行注销,对首
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7,502 股进行回购注销。
    3、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
    情况 ,公司对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8,860 份进行注销,对预
    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240 股进行回购注销。
        4、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
    情况 ,公司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324 份进行注销,对首
    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5、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的考
    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公司将对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17,970 份进行注销。
        三、    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的说明
        1、等待/限售期
        根据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二个可行权日起 12
    个月内/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
    售第二期成就数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因此,公司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等待期/限售期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届满。
        2、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7.77 亿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元,比 2017 年增长 122.40%,本期可行权

低于 60%;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当年营业收入较 2017           的标准系数为 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R),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标准系

数来确定本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股票数量:

 2020 年 业   R ≥   60% > R   50%>R   40% > R   R     <

 绩完成情况   60%    ≥50%      ≥40%    ≥30%      30%

 标准系数     1      0.9        0.7      0.5        0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优秀,满足行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          权/解除限售条件。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标准系数进行行权/解除限售:

 考核评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80 分    80 分>S≥60 分     S<60 分

 标准系数          1       0.5                 0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
    足。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
           四、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为 23 人。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0.522 元/股。
         4、本次可行权期权数量为 90,72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22%。
         5、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本次可行权数量    剩余尚未行权数量
                  职务
                                     (份)                 (份)                (份)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
                                     283,170                90,720                126,000
      控股子公司)(23 人)

        注:上表中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不含已注销和本次计划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6、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若在
    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股票期权价格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7、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62%。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尚未解除限售数
         职务
                           数量(股)            (股)              量(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控
                             32,760              10,800               14,400
  股子公司)(1 人)

    注: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含已回购注销数量。

     五、   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需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激励对象需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纳。
     七、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
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
效,由公司注销。
     2、不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收回/回购注销。
     八、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成就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如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9.072 万份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增加 276.8956
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 9.072 万股;资本公积金增加 267.8236 万元。同时将
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
数据为准。
    以上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并已在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
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
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核查激励对象的离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
况后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的可行
权/解除限售手续。
    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可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十一、 监事会意见
    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23 人满足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的预留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
对象办理预留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手续。
    十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