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创科技 股票代码:300548 信息披露义务人:ZHU WEI (朱伟)、WANG XIAOHONG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减持、被动稀释、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 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创科技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交易相关方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如需)、深圳证券 交易所合规性审核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 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备查文件..................................................... 29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1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 指 ZHU WEI (朱伟)、WANG XIAOHONG 动人、转让方 公司、上市公司、博创科 指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 长飞光纤、受让方 指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ZHU WEI(朱伟)、丁勇、WANG XIAOHONG、JIANG RONGZHI、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飞光纤光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 ZHU WEI(朱伟)与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15 号准则》 指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ZHU WEI(朱伟) 姓名:ZHU WEI(朱伟) 性别:男 国籍:美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WANG XIAOHONG 姓名:WANG XIAOHONG 性别:女 国籍:美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ZHU WEI(朱伟)和 WANG XIAOHONG 系夫妻关系,二者系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3、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助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激 发公司潜在活力、增强公司经营韧性,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高质 量的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方式使长飞光纤成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长飞光纤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来十二个月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600,000 股,占公 司当时总股本比例的 22.50%,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8,600,000 股,占公司当时 总股本比例的 22.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531,416 股,占公 司现有总股本比例的 13.53%,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21,044 股,占公司现有 总股本比例的 0.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变动数量(股) 变动比例 说明 集中竞价交易 2020.7.14-2020.7.20 759,504 0.51% 减持 实施股权激励及向特 被动稀释 2018.11.14-2022.4.7 - 2.87% 定对象发行股票,总 股本变动 协议转让 - 7,370,124 4.24% 合计 8,129,628 7.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WANG XIAOHONG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变动数量(股) 变动比例 说明 实施股权激励及向特 被动稀释 2018.11.14-2022.4.7 - 0.31% 定对象发行股票,总 股本变动 协议转让 - 1,818,956 1.05% 合计 1,818,956 1.36% 注:WANG XIAOHONG 拟转让的股份中的 1,008,956 股股份为待解除承诺股份,该等股份 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相关承诺后方能实施转让。 7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公司股份 759,50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和 WANG XIAOHONG 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向长飞光纤转让 7,370,124 股和 1,818,956 股公司股份,合计转让 9,189,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8%。同时 ZHU WEI(朱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22,110,37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长飞 光纤行使,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71%。 2、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表决权 表决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比例 ZHU WEI 16,800,000 20.32% 20.32% 22,110,372 12.71% - (朱伟) WANG 1,800,000 2.18% 2.18% 1,421,044 0.82% 0.82% XIAOHONG 合计 18,600,000 22.50% 22.50% 23,531,416 13.53% 0.82% 注: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83,37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8 股,共计转增 66,696,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150,066,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 (朱伟)持股数量相应地由 16,800,000 股增加至 30,240,000 股,WANG XIAOHONG 相应地由 1,800,000 股增加至 3,240,000 股。 2、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ZHUWEI(朱伟)(甲方一)、丁勇(甲方二)、WANG XIAOHONG (甲方三)、JIANG RONGZHI(甲方四)、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五) 乙方(受让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统称“甲 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交易方案 8 1、本次交易系受让方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转让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博创科技 22,120,000 股股份(对应 12.7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为使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并维持目标公司控制权,甲方一与乙 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日同时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由甲方一将其持有的目标 公司 22,110,372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1%, 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标的股份过户 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48 个月。表决权委托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由 甲方一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3、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 为定价基础,按照深交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 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40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 交易合计金额为 88,480 万元。 第二条标的股份 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 22,120,000 股目标 公司流通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股份比例(%) 1 ZHU WEI (朱伟) 7,370,124 4.24 2 丁勇 2,805,562 1.61 3 WANG XIAOHONG 1,818,956 1.05 4 JIANG RONGZHI 954,978 0.55 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70,380 5.27 上述股份中,WANG XIAOHONG 拟用于转让的股份中的 1,008,956 股股份与 JIANG RONGZHI 拟用于转让的股份中的 954,978 股股份合计 1,963,934 股股份为 待解除承诺股份(以下简称“待解除承诺股份”),该等股份需要经过目标公司股 东大会豁免相关承诺后实施股份转让。 2、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 22,120,000 股股份, 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3、目标公司在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户日”) 前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转让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 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过户日及其后,标的股 9 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 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 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一、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40 元/股,合计金额为 88,480 万元,股份转让的税 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转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价款(元) 1 ZHU WEI (朱伟) 7,370,124 294,804,960 2 丁勇 2,805,562 112,222,480 3 WANG XIAOHONG 1,818,956 72,758,240 4 JIANG RONGZHI 954,978 38,199,120 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70,380 366,815,200 6 合计 22,120,000 884,800,000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指定的境内人民币银 行账户(“预付金账户”)合计支付预付款 2,000 万元人民币。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的具体安排如 下: 1、在本协议依据第十三条第 1 款生效后的 45 日内(或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予 以延长的其他合理期限内),各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至深交所办理流通股 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并取得深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书。 2、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在甲方一向受让方出具本协议第七条所述《交割 条件满足确认函》(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 支付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的 70%(“首期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61,936 万元。 各方确认,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全额转为转让价款,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将首 期转让价款中扣除前述预付款之后剩余应支付的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 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具体支付内容如下: 10 首期转让价款剩余应 转让尾款 序号 转让方姓名 预付款(元) 支付转让价款(元) (元) 1 ZHU WEI (朱伟) 20,000,000 186,363,472 88,441,488 2 丁勇 - 78,555,736 33,666,744 3 WANG XIAOHONG - 50,930,768 21,827,472 4 JIANG RONGZHI - 26,739,384 11,459,736 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56,770,640 110,044,560 合计 20,000,000 599,360,000 265,440,000 3、首期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或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予以延长 的其他合理期限内),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准备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资料,各方应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4、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 45 日内(或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予以延长 的其他合理期限内),甲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对甲方三与甲方四的相关限售承诺予以豁免。若在前述期间甲方三与甲方四所持 待解除承诺股份未能获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豁免,则受让方应支付甲方三、甲 方四的转让价款相应减少,该部分股份(1,963,934 股)将在次年满足转让条件 后再行转让;若届时因限售承诺限制等原因导致其应转让股份数量合计不足 1,963,934 股,甲方一和甲方二应补足差额,届时由转让双方友好协商以协议转 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并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范要求。各方进一步明 确,前述甲方三、甲方四的所持待解除承诺股份的转让,及/或甲方一和甲方二 应补足差额部分的股份的转让,其价格应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价格(即每股 40 元)执行;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对本条 约定的前述转让或补足部分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做调高处理的,由交易双方根据交 易所的相关规范要求另行协商解决,如届时未协商一致,双方均不构成本协议项 下的违约。 5、本协议各方共同确认,待解除承诺股份是否获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豁 免不影响本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标的股份交割条件的满足。 6、在过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本次转让价款的剩余 30%(“转 让尾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7、若待解除承诺股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获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相关 11 豁免的,不影响其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转让股份、预付款、首期转 让款及转让尾款相应调整为: 首期转让价款 序 转让股份数 转让尾款 转让方姓名 预付款(元) 剩余应支付款 号 量(股) (元) 项(元) 1 ZHU WEI (朱伟) 7,370,124 20,000,000 186,363,472 88,441,488 2 丁勇 2,805,562 - 78,555,736 33,666,744 3 WANG XIAOHONG 810,000 - 22,680,000 9,720,000 4 JIANG RONGZHI - - - - 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70,380 - 256,770,640 110,044,560 合计 20,156,066 20,000,000 544,369,848 241,872,792 8、若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第 3 款约定解除协议的,则转让方应在收到解约 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及期间所实际产生的银行利息退还至受让方 指定账户(若涉及到受让方违约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则转让方有权从预付款中 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若涉及到转让方违约的,则转让方除应返还前述预付款本金 及利息以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转让方承诺在收到转让价款后,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等 工作。 10、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受让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 和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转让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目标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五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必要的外部审 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4、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深交所申请转让标的股 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1、受让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即享有目标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利和义务。 3、受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受让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目标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受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目标公司出具有关避免 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 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前为过渡期。 1、如股份过户前目标公司已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转让 方享有标的股份所孳生的利润分配所得,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标 的股份过户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2、甲方承诺并确保在过渡期内: (1)甲方应当且应当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遵循勤勉尽 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 目标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公 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变(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而 涉及的变更除外),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目标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2)除了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经进行及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外,目标公 司不发行、赎回、回购、注销或偿付任何股本或发行任何债务工具(不包括经营 所需的正常业务贷款)。 (3)目标公司不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发生新增关联交易(目标公司已披露或 已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的关联交易除外)。如确有必要且金额达到或超过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递交董事会审议的限额,需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 意。 (4)目标公司不进行正常业务以外的交易(如资产出售、收购、投资、转 让、让渡、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产权负担、租赁或处置);如因生产经营需要 确有必要进行且金额达到或超过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递交董事会审 13 议的限额,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 (5)目标公司不会在正常业务以外借入资金、承担或担保任何债务、责任、 义务、开支或许诺。如确有必要且金额达到或超过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递交董事会审议的限额,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 (6)不放弃任何基于合法债权所享有的索赔权利或权利主张。 第六条特别约定 1、乙方承诺,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应按照本协议 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述承诺函所约定的时间内(具体内容以受让方出具并经转 让方认可的承诺函为准),将所持与目标公司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 务通过对外出售、注销或纳入到目标公司等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方式,消除与目 标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 2、各方同意,鉴于 ZHUWEI(朱伟)作为目标公司的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倾注了全部精力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持受让方成为目 标公司控股股东并维持目标公司控制权,在达成第七条交割条件的情况下,除第 三条中规定的转让价款外,受让方向 ZHUWEI(朱伟)另行一次性支付履约奖励 金 14,315 万元,以作为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相应金额 亦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首期价款支付时点一并支付。 3、各方同意,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合称“特别承诺方”) 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出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规范的关于不谋求目标公 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4、甲方一及甲方三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治理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甲方一、甲方三及乙方同意维持目 标公司现有董事会 9 名董事席位不变,并依法对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进行 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为:受让方推荐和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1 名独立董事, 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包括现任董事)担任董事长。甲方一及甲方三承诺,截至 本协议签订前,上述拟调整所涉及的离任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奖 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订后的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亦不会增设此类安 排。如前述调整需要于过渡期内进行,来自受让方推荐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 员的 1/3;同时甲方一及甲方三承诺将在过渡期满后三个月内支持受让方完成上 14 述调整。 (2)放弃表决权:甲方一及甲方三承诺,自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日起的 48 个月内,若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解除了表决权委托,除非届时受托方及其 控制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委托方及其关 联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比例 15 个百分点(“控制权稳定间隔差距”),否则 甲方一及甲方三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包括该等 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部分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前述弃权股份对应的被放弃 的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提案权; 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及关于需股东表决的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3)不竞争安排:甲方一及甲方三承诺,本协议签订后,(A)甲方一及甲 方三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自身并应促使 其配偶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目标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 活动。本不竞争承诺系基于特定承诺方作为本次交易之转让方的一揽子商业安排, 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目标公司无需向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金。(B)甲方一及甲方三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后续如通过协议转让或指定交 易对手方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时,不应将其转让给主营 业务与目标公司或受让方相同的竞争对手。 第七条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除非获得受让方书面豁免)后方 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1、甲方五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批准(若需)。 2、乙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批准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若需)。 3、乙方已申报并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 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如需)。 4、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 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15 5、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业已签署。 6、目标公司或甲方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且暂无明确结论等情况, 过渡期间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且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一应向受让方出具《交割条件满足确认函》,确认本 协议交割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各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 2、甲乙各方存在或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 条款的,守约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或补偿因此 给守约方及/或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签署后,由于甲方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或单方面放弃履约,导致本 次交易无法达成的,则违约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对应的 预付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一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所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导致乙 方无法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的,甲方一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前述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由涉及违约的甲方一、 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和甲方五按照各自拟转让股份数占总转让股份数比例承 担。 4、如果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在签署日后 6 个月 内(或经双方同意予以合理延长的其他期限内)生效(因行政审批、甲方违约或 不配合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或乙方原因导致转让股份无法过户、或 乙方单方面放弃履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应当先使用乙方 已支付的预付款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再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若乙方违反本协 议第一条第 2 款所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一或目标公司被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或者导致甲方一 或目标公司存在大额民事赔偿风险的,或者导致目标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等情形的, 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支付违约金。 16 前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由乙方对甲方一、甲 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和甲方五按照各方拟转让股份数占总转让股份数的比例分 别支付。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违约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每迟延一天, 应按乙方已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天的,乙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 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履约奖励金及利息(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退还给乙 方。迟延的基准日以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 3 项中约定的日期(即首期转让价款 支付完毕后 5 个工作日)为准,该款约定日期届满的次日为违约金支付的起算日。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约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含预付款)的,每迟延一天,应 按迟延履行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没收预付款(如已支付)。本条款下,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规则或协议另一方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协议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迟延的 基准日以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中约定的日期为准,该款约定日期届满的次 日为违约金支付的起算日。 6、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诉讼 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尽职调查中介机构 费用),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7、甲方的违约责任由涉及违约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和甲方 五按照拟转让股份数占总转让股份数比例各自承担。 第九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各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向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并无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 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4、甲方保证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法规、规章、 17 自律规则所规定的不允许出让所持股份的情形; 5、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1)保证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目标公司,保证在过渡期内资产状况的完整 性,保持现有的管理架构、核心人员基本不变; (2)不协商或/和签订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 转让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至过户日仍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签 订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法规、规章、自 律规则所规定的不允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3、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4、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及/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条件全 部成就之当日生效: (1)甲方五对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并通过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 序。 (2)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等法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3)乙方已依法履行并通过有关本次交易及文件签署的内部决策程序。 (4)乙方对本次交易已申报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申报的审查(如需)。 2、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交割完成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在交割完成日前,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 18 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 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 能实施本协议。 (3)若本协议未能于签署日后的 6 个月内生效,则各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 知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若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约 定的义务而导致的,则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另一方 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5)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变化(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因颁布新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 或执行中的变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4、上述条款中协议如因第(1)、(2)、(3)、(5)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任 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第(4)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协 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发现标的股份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限制转 让事项(待解除承诺股份不属于此情形)或目标公司存在与公开披露事项重大不 一致情形的(指能够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目标公司或甲方因信 息披露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且暂无明确结论等原因导致交易终止或无法履行 的;乙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或采取其他 合理解决方案。若该等问题经双方协商无法确定解决方案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决定终止标的股份的受让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预付 款及其利息,并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中关于“保密”、“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及“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 委托方:ZHUWEI(朱伟) 受托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19 (二)合同主要内容 “鉴于: 1、委托方与受托方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签署了《ZHUWEI(朱伟)、丁勇、WANG XIAOHONG、JIANG RONGZHI、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受托方基于《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取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 公司”或“上市公司”)22,12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 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12.72%(以下简称“本次转让”); 2 、 本 次 转让 完 成 后, 委 托 方 拟按 照 本 协议 约 定 将 其持 有 的 目标 公 司 22,110,372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1%,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 接受委托。现就表决权委托事项(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做如下约定: 一、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和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将委托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无偿、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行使。 2、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而导致委托方所持股份 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委托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委托方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支付对价自行增持的股份不在委托股份的范围内。如委托股份因转让或其他原 因减少,则委托股份数量相应减少。 3、委托方应在增持公司股份前事先取得受托方书面同意。上述委托方增持 行为不应违反其向受托方出具的各项承诺。 4、委托方确认,若其拟减持委托股份,应当在向上市公司告知减持计划的 同时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每年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委托方每年 减持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后继续减持的,应事先取得受托方的书面同意, 受托方无合理理由不应拒绝前述减持。如委托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或指定交易对手 方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时,不应将其转让给主营业务与目标 公司或受让方相同的竞争对手。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自律规则 等规定,委托方无需向上市公司提前告知减持计划的,则委托方应提前 5 个工作 20 日书面告知受托方。 5、在委托期限内,如因表决权委托事项可能导致委托方无法减持所持股份, 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受托方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发行、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等涉及目标公司增发新股的除外),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方, 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受托方应当优先向委托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二、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自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下列事项发 生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协议的,和/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的; (2)本协议签署后,受托方发现委托方在前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陈 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遗漏,或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未真实反映其财务 状况,或者发现委托方或上市公司存在此前未向受托方披露的不利情形,则受托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 (3)因触及本协议第六条第 3 项情形,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 书面通知的; (4)委托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续约或延长委托期限的。 三、表决权委托范围 1、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全权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独家代理 人,在委托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就委 托股份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上市公司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 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针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1 2、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 议案,受托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并投票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 委托方的授权。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的要 求,受托方行使上述受托权利需要委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的,委托方应同 意受托方的要求,及时配合签署出具相应文件。 3、双方同意并明确,本协议仅就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授权并委托 受托方行使,除表决权之外委托股份所对应的各项权利和权益仍由委托方享有并 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股份对应的财产性权利和权益(如分红权及其他收益权)、 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质押等权利)、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表决权转委托于其他方。委托 期内,除本协议第六条第 3 项的约定外,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撤销 委托,不得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再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在委托股份上新增 质押。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为保障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应为受托方行使表决 权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 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委托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 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 2、若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受托方无法依照本协议行使受托权,则 受托方有权单方通知委托方终止本协议,由委托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受托方在委托期间对标的股份出于特殊目的或不当利益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导致委托方、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导致委托方、上市公司存在大额民事赔偿风险或导致上市公司 22 存在退市风险等情形,由受托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六、协议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并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同日生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或解除。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 双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 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 赔偿的权利。 3、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事项,委托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受托方解除 本协议: (1)上市公司因权利人主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2)受托方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 约定行使委托权利,或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委托 方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3)受托方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10%; (4)委托方及其关联方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5%; (5)受托方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委托方及其关联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比例 7 个百分点。(本协议第六 条所述关联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的为准。) 4、《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和/或终止之日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WANG XIAOHONG 拟用于转让的股份中的 1,008,956 股股份为 待解除承诺股份受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自愿性承诺约束,该等股份需经过公司 股东大会豁免相关承诺后实施股份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WEI(朱伟)拟委托表决权至长飞光纤的 22,110,372 股 股份中,5,500,000 股目前处于质押状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 WANG XIAOHONG 本次拟向长飞光纤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 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 朱伟) 持有公司股份 29,480,496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其中 5,500,000 股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因 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 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为博创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在博创科技 拥有权益的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创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 方式及定价依据等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 况如下: 序号 任职单位 职务 1 浙江天畅塑胶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WEI(朱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有的相关行为。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 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5、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WEI(朱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24 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长飞光纤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证券代码 601869 股票简称 长飞光纤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股本总额 757,905,108 股 注册资本 75,790.5108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马杰 成立时间 1988 年 5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16400352X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线 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提 经营范围 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 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受让人长飞光纤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 失信人以及海关失信企业的情况,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亦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系受让人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因而选择获取上市公司控制 权,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提升公司综合治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业务可持续发 展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25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 定(如需);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事项的合规性审核。 26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 2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飞光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 2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 (朱伟) 2022 年 4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WANG XIAOHONG 2022 年 4 月 7 日 3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嘉兴市 股票简称 博创科技 股票代码 300548 ZHU WEI (朱伟)、WANG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 XIAOHONG 住所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被动稀释、委托表决权) ZHU WEI(朱伟)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16,800,000 股 持股比例:20.32% WANG XIAOHONG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1,8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2.18% 比例 注: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83,3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66,696,000 股,转 增后总股本增至 150,066,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伟)持股数 量相应地由 16,800,000 股增加至 3,0240,000 股,WANG XIAOHONG 相应地由 31 1,800,000 股增加至 3,240,000 股。 ZHU WEI(朱伟)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8,129,628 股 变动比例:7.61%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朱 伟)减持 759,504 股,加上本次协议转让 7,370,124 股,ZHU WEI(朱 伟)持股数量由 30,240,000 股减少至 22,110,372 股。同时 ZHU WEI(朱 伟)委托表决权 22,110,372 股,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至 0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22,110,372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2.71% 变动后表决权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WANG XIAOHONG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1,818,956 股 变动比例:1.36% 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WANG XIAOHONG 持股数量由 3,240,000 股减少至 1,421,044 股。 注:WANG XIAOHONG 拟转让的股份中的 1,008,956 股股份为待解除承诺股份,该等股 份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相关承诺后方能实施转让。 变动后持股数量:1,421,044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82% 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4 月 7 日 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被动稀释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股份协议转让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协议转让 式 时间: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否□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否√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3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否√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不适用√ 33 (此页无正文,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ZHU WEI (朱伟) 2022 年 4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WANG XIAOHONG 2022 年 4 月 7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