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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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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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347 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博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激励计划项下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等事
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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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
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博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
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博创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博创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博创科技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创科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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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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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的预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披露《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73,926,74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本次调整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31.24-0.40)÷(1+0.5)=20.56 元/股;
预留股票期权还未授予,未确定行权价格,因此行权价格不需调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6,246,000×(1+0.5)=9,369,000 份;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754,000×(1+0.5)=1,131,000 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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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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