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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创科技: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2022-05-13  

                        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及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 2018 年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
说明如下:
   一、2018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
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
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
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2、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
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
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现有总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73,926,7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根据 2018 年激励计划和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4、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2018 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19.244-0.40)÷(1+0.5)=12.563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30.522-0.40)÷(1+0.5)
=20.081 元/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调整后的份数 Q=930,240×(1+0.5)
=1,395,360 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调整后的份数 Q=197,817×(1
+0.5)=296,725 份。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9.583-0.40)÷(1+0.5)=6.122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15.250-0.40)÷(1+0.5)
=9.900 元/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调整后的数量 Q=74,880×(1+0.5)
=112,32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调整后的数量 Q=14,400×
(1+0.5)=21,600 股。
   综上,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结果如下:
        2018 年激励计划                调整前                   调整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        19.244 元/股            12.563 元/股

股票期权数量(首次)            930,240 份              1,395,360 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        30.522 元/份            20.081 元/份

股票期权数量(预留)            197,817 份              296,725 份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      9.583 元/股             6.122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          74,880 股               112,32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预留)      15.250 元/股            9.900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          14,400 股               21,600 股

   注:以上股票数量均为尚未行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

   6、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31.240-0.40)÷(1+0.5)=20.560
元/股;预留股票期权还未授予,未确定行权价格,因此行权价格不需调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6,246,000×(1+0.5)=9,369,000 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754,000×(1+0.5)=1,131,000 份。
    综上,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结果如下:
        2021 年激励计划                调整前                   调整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        31.240 元/股            20.560 元/股

股票期权数量(首次)            6,246,000 份            9,369,000 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        /                       /

股票期权数量(预留)            754,000 份              1,131,000 份

    7、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和 2021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和 2021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数量、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 2018 年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
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