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9-0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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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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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337 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博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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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
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博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
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博创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博创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博创科技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创科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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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7、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8、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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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3.1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4 元/份。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 日为授予日。
3、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 日为授予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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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
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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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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