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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31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

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以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
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减持新规特别规定情况
请见“第四章减持股份特别规定”章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附件 1.1 公司股票买卖问询函)提
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本制度特殊规定及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
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
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

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章   减持股份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
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
与、可交换债转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特定股份在解
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权的减持,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
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
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 50%。
    第二十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前款交易
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
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章相关规定。大
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特
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三十条   计算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若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20 个交易日前填写“附件 1.1 股东股票买卖问询函”、“附件
1.2 股东减持计划申报表”向公司报告买卖计划;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若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5 个交易日前填写“附件 1.1 股东股票买卖问询函”、“附件 1.2
股东减持计划申报表”向公司报告买卖计划;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若计划在申报的减持期间拟通过以下情况进行减持股份:

    1、同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

    2、同时通过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减持;

    3、同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

    以上情况需在首次卖出的 20 个交易日前填写附件 1.1 股东股票买卖问询函”、

“附件 1.2 股东减持计划申报表”向公司把报告买卖计划。
    股东、董监高在申报的减持期间只能按照申报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进行股
份减持。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
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内,应注意以下时点: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期间过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
持期间截止,触及这 4 个时间点的当日及时填写“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附件
2 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报送公司,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

                         第五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为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1 公司股票买卖问询函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持公司股票问询函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 5%以上股东)

                 □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本人身份
                 行股份的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持有的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其他


 拟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拟交易股份明细   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本公司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
      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2 股东减持计划申报表




                         股东减持信息申报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持股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
期间(不超过未来 6 个月)、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 减持原因:

2、 股份来源:

3、 股份数量以及比例:

4、 减持期间:

5、 减持价格: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是     □否




                              (正楷填写)本公司/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完整无
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公司名称(或者本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

                       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按照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涉及减持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已经减持股票信息如下:
  一、进展情况(请勾选对应情况)
  □减持数量过半   □减持期间过半      □减持完毕       □减持期间截止


  二、减持详细情况(请详细填写每一笔操作)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比例(%)
                                         (元)         (股)




                              合计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变动前                                 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或本人签名),本人/本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在触及减持过半/减持期间过半/减持完毕/减持期间截止(对应情况请打
  钩)等时间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送以上信息。
                                         公司名称(或者本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