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仁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5
和仁科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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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仁科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031号
致: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和仁科技”)的委托,指派余永祥律师、马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和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书,现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
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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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仁科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以下
程序:
(1)2017年12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确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年12月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2)2018年1月4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和
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3)2018年1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为2018年1月31日。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92.00万股,其中首
次授予322.00万股,预留授予70.00万股。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时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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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授予价格为每股 16.53 元。
(5)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3,2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 元人民币(含
税)现金。本次权益分派已经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办理完毕。
(6)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 日
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 月 3 日为 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该预留限制性
股票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上市。
(7)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王进亮、曾川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因公司员工王进亮、曾川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
的规定不再符合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公司员工王进亮、曾
川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公司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对王进亮、曾川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0,000 股限制
性股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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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对象名称 回购数量(股) 授予价格(元/股) 回购价格(元/股)
王进亮 50,000 16.53 16.53
曾川 10,000 16.53 16.53
合计 60,000 16.53 16.53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
售,则由公司收回。故本次回购不存在需要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回购价格为
16.53 元/股。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 991,800.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前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3,090,000 股减少为 83,030,00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
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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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03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余永祥
签署:
承办律师:马 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