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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550            证券简称:和仁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3)会计政策解释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
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
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
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
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4)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
否为关联方》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
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695,300.00   应收票据及应收
                                                                  196,503,955.22
应收账款                    195,808,655.22     账款
应付票据                    4,504,275.20   应付票据及应付
                                                            116,722,942.43
应付账款                  112,218,667.23   账款

应付利息                       30,103.94
                                           其他应付款         5,580,384.16
其他应付款                  5,550,280.22

                                           管理费用         25,086,919.16
管理费用                   64,787,914.95
                                           研发费用         39,700,995.79

    2、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
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3、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
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
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
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执行上述解释对公司期初财务数据无影响。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
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
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
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
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
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
联方》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