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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0 年 4 月 20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仁科技”)
    英文名称:Heren Health Co., Ltd.
    法人代表:杨一兵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17,190,500.00 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 625 号
    邮政编码:310051
    电话:86-571-81397006
    传真:86-571-81397100
    公司网址:www.herenit.com
    电子信箱:contact@herenit.com
    经营范围:第二类:软件经营;第二类 6870 软件生产(生产地址详见《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系统集
成、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建筑智能化
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上市时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价格:12.5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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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数量:2,00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250,600,000 .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211,590,0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6】409 号《验资报
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和仁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和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后
的持续督导工作,原持续督导期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9 年度报告公告日。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
告。根据证监会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需包括发行保荐书、保荐人
尽职调查报告。公司与其他保荐机构的证券发行保荐关系已经事实成立。公司已
事实聘请其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
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第四十七条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作为和仁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涉及持续督导期至和仁科技非公
开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终止。
    和仁科技应督促新任保荐机构完成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
券提请和仁科技关注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涉及的信息披露事
项,关注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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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
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1、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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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6 年
年度报告(2017 年 4 月 26 日首次公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25 日
公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告),确认公司各期定期报告以及
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 2020 年 3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与其
他保荐机构的证券保荐关系已经事实成立。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
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第四十七条另行聘请的
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作为和仁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涉及持续督导期至和仁科技
非公开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终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


                                     4
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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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毛宗玄                       年   月      日




                               王   琦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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