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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跟踪报告2020-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和仁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宗玄                   联系电话:0571-8577610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琦                     联系电话:010-6083300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审阅
                                         了和仁科技发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保荐机构已持续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1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股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保荐机构在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
情况                                    导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情况、内部治理、
                                        信息披露及业绩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与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
                                        关报告及决议披露情况一致,但部分项
                                        目进度落后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部
                                        分项目落后于招股说明书披露进度系受
                                        宏观市场环境波动影响,未来公司将进
                                        一步积极整合相关资源,持续提升团队
                                        的任务执行水平,继续推进相关项目进
                                        度,努力实现股东的最大价值。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规                                     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3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
一兵及杨波、公司股东杭州磐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杨依敏、郑香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此外,杨一兵、杨波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杨一兵、
杨波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离职后半年内,杨一兵、
杨波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杨一兵、
杨波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杨一兵、杨波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杨一兵、杨波在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则杨一兵、杨波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傅烈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

                                        4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
一兵及杨波、公司股东杭州磐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      本期不
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存在触
                                                             不适用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      发该承
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诺事项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
                                                      是     不适用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当触发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 30 日内,磐源投资    本期不
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有      存在触
                                                             不适用
关增持事项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      发该承
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磐源投      诺事项
资保证在届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分红议案时投赞成

                                   5
票,并由公司直接将该等款项扣缴交给公司。

公司承诺: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     本期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存在触
                                                            不适用
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     发该承
定股价事项。                                       诺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     本期不
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     存在触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     发该承
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诺事项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一兵
及杨波、公司股东杭州磐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烈勇承诺:在履行
其股份锁定承诺基础上,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每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5%,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是     不适用
划,在 6 个月内完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
做复权处理)。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武汉雷石瑞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青岛
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
基础上,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减持比例最
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 6 个月内完成。减持价格不低      是     不适用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减持股份
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

                                   6
求。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在公司投
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按照投资
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是   不适用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公司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主
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一兵、
杨波承诺:和仁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     是   不适用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7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和仁
科技上市后,因和仁科技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和仁科技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因和仁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主
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是   不适用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承诺: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未来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
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积极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是   不适用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内容,继续补
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
以实施。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一兵、
杨波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     是   不适用
占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是   不适用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8
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
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一兵、
杨波及杭州磐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承诺方及其控股、参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
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业务,即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
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2、承诺
方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知悉其拟开展的某项业务中存
在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是   不适用
情形,承诺方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将立即并毫无保留
的将该项业务情况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尽力促使公司
对该项业务拥有优先权,除非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该项
业务;3、如出现承诺方及其控股、参股企业从事、参
与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承诺方
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停止上述竞争业务,或停止投资
相关企业或项目,并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或项目资
产、投资权益。

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一兵、
杨波承诺:和仁科技如若因使用和仁移动查房系统软
                                                   是   不适用
件、和仁远程协同会诊平台软件著作权产生纠纷进而
导致和仁科技需履行赔偿责任的,磐源投资、杨一兵、

                                   9
杨波将向和仁科技进行全额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资者
                           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资者
                           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的情况。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
                           管局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
                           下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
                           备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
                           金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
                           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
                           设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
                           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
                           并落实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10
【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
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我司及朗
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确
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我司及华大
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
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
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司及阳光电
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11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我司
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
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
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
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及
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
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
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

       12
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
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
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
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
题。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
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楚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
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
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
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
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
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

       13
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
间不符。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
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
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证券
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
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
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2019 年 11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
尽职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
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
元证券债券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合规专项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
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

       14
规定。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
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
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
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
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
视监管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
理,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
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
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冷股

       15
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立
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
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
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
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
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
招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
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
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
是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
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
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
规审查。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
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 2018 年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
正。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克
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
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司
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未达
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我司及梦洁
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

       17
                           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披露
                           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
                           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我司及当升科技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0 年 3 月 26 日,和仁科技发布了非公开发行申
                           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根据证监会非
                           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需包括发行保
                           荐书、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和仁科技与其他保
                           荐机构的证券发行保荐关系已经事实成立。和仁
                           科技已事实聘请其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依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
                           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
                           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第四十七条另行
                           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
                           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作为和仁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涉及持
                           续督导期至和仁科技非公开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
                           会受理之日终止。
                           中信证券已要求和仁科技督促新任保荐机构完成
                           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已提请和仁科技关注因再次申请发行证

                                  18
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关注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内幕
信息管理等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毛宗玄                               王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