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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由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九)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人员;

    (十)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员;

    (十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员;

    (十二)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十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人员;

    (十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十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
员;

    (十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十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员;

    (十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前款所
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时起生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在行使第十六条第(五)项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14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报深交所备案,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高于”都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