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4-13  

                        证券代码:300550           证券简称:和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截止目前,《股份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两项生效条件之一“通
过监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已经成就,另一生效条件“甲方取得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相关审核程序中,因《股份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协议生
效的约定期限即将到期,经合同各方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延长约定期限,具
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况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磐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
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先生、杨波先生与科学城(广州)信息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信科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告中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磐源投资、
杭州磐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鸿投资”)、杨一兵、杨
波与科学城信科集团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磐源投资将其持有的 79,400,000 股公司股份,转让给科学城信科集团,转让总
价 1,078,252,000.00 元(大写:拾亿零柒仟捌佰贰拾伍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科学城信科集团将持有公司 79,400,000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96%,磐源投资持有公司 37,054,980 股股份,占总股
本比例为 13.98%(因和仁科技目前正在办理离职激励对象的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工作,回购注销完成后,总股本相应减少至 264,885,681 股,本次转
让股份 79,400,000 股对应的比例变更为 29.97%,磐源投资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变更为 13.99%)。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将发生变更。科学城(广
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
    经各方友好协商,科学城信科集团、磐源投资、杨一兵、杨波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股份转让协议》基础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原协议第 16.3 条第(3)款约定:若本协议未能于签署日后的 4 个月
内生效,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现将原协议第 16.3 条第(3)款变更为:
    “若本协议未能于签署日后的 5 个月内生效(前述约定期限,下文简称为“合
同生效期限”),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述合同生效期限到期后 3 日内,乙方未另行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的,则合同
生效期自动延期一个月,延期届满的,仍继续适用本项约定”。


    (二)原协议第 2.3.4 条约定:协议各方应共同努力,促成本协议于签署日
后的 4 个月内生效,并促成本次交易于签署日后的 6 个月内交割完成且甲方完成
全部股份转让款支付(注:届满之日即为“最晚交割完成日”)。
    现将原协议第 2.3.4 条变更为:
    “协议各方应共同努力,促成本协议于签署日后的 5 个月内生效,并促成本
次交易于签署日后的 7 个月内交割完成且甲方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款支付(注:届
满之日即为“最晚交割完成日”)。若依据上述修订后的 16.3 条第(3)款约定合
同生效期限延期的,则最晚交割完成日按照合同生效期限顺延 2 个月为限”。
    (三)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四)补充协议如与原协议或各方在先签署的其他协议、合同或口头约定等
不相符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并且,补充协议不因各方之间其他相关协议
或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五)除补充协议中明确作出修订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应完全继
续有效。
    (六)补充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及/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补
充协议对原协议的修订内容,如涉及原协议尚未生效的条款的,除非补充协议特
别约定,该修订后的条款的生效条件仍适用原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三、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