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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超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26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1 号)核准,并经深证证券交易所同意,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99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8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2,815.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72.00 万元。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46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

     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为南京三超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的全资子公司,三超新材通过江苏三超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0 万 KM 金刚石线锯建设项目”,三超新材负责确
保江苏三超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三超新材及江苏三超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三超新材、江苏三超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
      东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全资子公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额(万
  公司                                 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用途
                 司       户存储银行                    账号           元)
甲方:南京   乙方:江苏   丙方:南京    丁方:国
                                                                                年产 100 万 km 金刚
三超新材     三超金刚     银行股份有   信证券股
                                                  0150220000000341   12504.00   石线锯建设项目及发
料股份有     石工具有     限公司城东   份有限公
                                                                                      行费用
  限公司       限公司       支行       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江苏三超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三超新材、江苏三超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超新材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超新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国信证券作为三超新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三超新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三超新材及江苏三超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三超新材、江
      苏三超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应当
      每半年对三超新材及江苏三超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三
      超新材及江苏三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三超新材和江苏三超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韩培培可
      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江苏三超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江苏三超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江苏三超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三超新材和江苏三超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三超新材和江苏三超应在终
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三超新
材、江苏三超及国信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三超新材、江苏三超、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