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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超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领取了薪酬,上述事项
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且未发生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
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
关的风险。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左敦稳、 蔡啟明、唐昕淼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