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信达证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公司”或 “上市
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三超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因2019年三超新
材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信达证券承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三
超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信达证券作为三超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对三超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
导期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毕宗奎 赵轶
联系电话 010-83326860
三、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54
注册资本 9,360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邹余耀
董事会秘书 吉国胜
联系电话 0511-873578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1号文)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7〕24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87.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2,81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672.0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
于2017年4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衡验字(2017)第00046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2019年12月,三超新材聘请信达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
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信达证券
承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7年4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
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19年12月23日,公司与信达证券签订保荐协
议,聘请信达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毕宗奎先
生、赵轶女士。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
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
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
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
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
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按照证券监督
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
资金账户均已销户。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毕宗奎 赵 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祝瑞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