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2-07-15
股票简称:三超新材 股票代码:300554
债券简称:三超转债 债券代码:12306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 号)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是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不
超过 12,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年产 4100
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公司是专业从事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并具国际影响力的精密超硬材料制品的供应商。公司主
要产品包括电镀金刚线与金刚石砂轮两大类,主要用于光伏、蓝宝石、磁性材料
等行业的各类硬脆材料切割、磨削、抛光等精密加工工序。
1、国家出台多项政策继续支持光伏行业发展
2019 年,我国陆续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
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等多项政策,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
本降低,助力光伏行业过渡到平价上网时代。2020 年以来,我国提出争取二氧化
碳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且于 2021 年将该目标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
标纲要》。2022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
发展规划》,提出至 2025 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 3.3 万亿千瓦时左右。“十
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
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国家政策对光伏行业的大力支持,为电镀金刚线等光伏耗材相关行业创造了
1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良好的发展环境。
2、光伏行业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带来重大市场机遇
(1)光伏行业发展速度快
全球及我国对光伏产业的鼓励政策,叠加光伏行业以技术进步驱动的“降本
增效”,使光伏行业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根据 CPIA(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下同),
2021 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创历史新高至 170GW 左右,并预测到 2025 年进一
步增长至 270GW-330GW。新增装机容量的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硅片环节产能大幅
扩张。根据 PV Infolink,2021 年底全球单晶硅片产能 342GW,远高于同期新增
光伏装机量。
(2)细线化、薄片化、大尺寸等技术进步使金刚线的单耗增加
根据中国能源报数据,2017 年行业单片硅片(约 4W)金刚线耗用量约 1.5
米,折合约 37.5 万公里/GW。随着线径下降,单片线耗有较大提高。根据美畅股
份披露,按照 38μm 金刚线切割 165μm 或 160μm 厚度的硅片,平均单片线耗 4
米左右,对应单 GW 线耗约 50-52 万公里,相较 2017 年提升超过 33%。随着细
线化、薄片化、大尺寸等技术进步,将继续推动金刚线的单耗提升。
综上,光伏行业快速增长带动硅片产能大幅扩张,叠加硅片切割的金刚线单
耗上升,使得金刚线行业存在重大市场机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抓住市场机遇,提高行业地位,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硅切片是当前金刚线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根据 CPIA 统计,2021 年我国大陆
地区硅片产量约 226.6GW,同比增长 40.4%。从中长期看,光伏行业发展空间广
阔。
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大幅扩张硅切片线的优质产能,满足市场
和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降本增效,提高盈利能力,助力
公司实现“超越国际先进技术,振兴中国超硬行业,打造独具特色技术领先的创
新型百年企业”的发展愿景。
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2、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增资,有利于提升市场认可度,维护发展方向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余耀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是其支持上市公司的重要
举措,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作为积极的、负责任的实际控
制人,通过以现金增资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做强、做优,提升市场认可度,增
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促进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落实,维护公司经营
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升公司中长期经营效益与股东回报
公司是专业从事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并具国际影响力的精密超硬材料制品的供应商。公司主
要产品包括电镀金刚线与金刚石砂轮两大类,主要用于光伏、蓝宝石、磁性材料
等行业的各类硬脆材料切割、磨削、抛光等精密加工工序。
光伏行业快速增长带动硅片产能大幅扩张,叠加硅片切割的金刚线单耗上升,
使得金刚线行业存在重大市场机遇。为把握市场机遇,支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年产 4100
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项目,以进行硅切片线产能建设。该
项目实施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如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及债务融资进行前述投入,可能给经营活动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
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目前公司融资的最佳方式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4100 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整体投
资周期较长,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
3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债务融资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等风险。此外,采用债务
融资方式会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全部通过有息负债进行融资,一
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的
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筹集部分项目资金,
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
构的合理稳定。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
为邹余耀 1 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对象邹余耀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且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
力,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生效条件
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预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2.7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
4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1、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6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按要求进行了回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
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
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
将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优质产能,提高公司
的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除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外,其
他非关联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
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
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7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2 年 12 月末实施完成,假设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 9,382,329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将由 93,613,367 股(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增至 102,995,696 股,假设
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4)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经审计的 2021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01.1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8,095.67 万元。
假设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亏损,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与 2021 年度一致;(2)盈亏平衡,2022 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均为 0 万元;(3)实现盈利,2022 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与 2020 年度一致,分别为 2,003.07 万元和 1,657.53 万元。
(5)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
考虑可转债转股、送股、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6)预测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
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
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量为准。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如下:
2021 年度/2021 年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股) 93,613,367 93,613,367 102,995,696
假设 1:公司 2022 年度亏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度一致。
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7,501.10 -7,501.10 -7,501.10
利润(万元)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 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8,095.67 -8,095.67 -8,095.67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0 -0.80 -0.80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86 -0.86 -0.86
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
-0.80 -0.80 -0.80
股)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86 -0.86 -0.86
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03% -16.39% -16.39%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15.14% -17.69% -17.69%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1 年度/2021 年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假设 2:假设公司 2022 年度盈亏平衡。
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7,501.10 - -
利润(万元)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 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8,095.67 - -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0 - -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86 - -
本每股收益(元/股)
9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
-0.80 - -
股)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0.86 - -
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03% - -
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15.14% - -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1 年度/2021 年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假设 3:假设公司 2022 年度实现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0 年度一致。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7,501.10 2,003.07 2,003.07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8,095.67 1,657.53 1,657.53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 0.21 0.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0.86 0.18 0.18
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
-0.8 0.33 0.33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基本每股收益(元/ -0.86 0.29 0.29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03% 3.97% 3.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15.14% 3.28% 3.28%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
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
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2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以及为应对即期 回报被
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填补回报具体
10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措施不代表对公司未来利润任何形式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
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
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
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利润分
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现已制定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11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年-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
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
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1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
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
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优质产能和综合竞争力,助推公司扩大业务规模,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3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