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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4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后,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寒松、党耀国、余刚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