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647 号
致: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网站及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
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通知》,载明经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至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取消原对应议案,同时将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12月30日召开。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13:30在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
66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办公楼报告厅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相关身份证
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49,854,4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7.5578%。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3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852,7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
通过。
经查验,前述第1-4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思晔
李 易
2022 年 12 月 3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