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联系,强化共同发展的
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于风政、侯平、杨大贺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