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2019-04-23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公司”)拟向彭澎、
肖毅等 14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尚通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通科技”)100.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
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