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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科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九层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九层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业绩存在大幅波动:汇金科技 2018 年 1 月份
                                        至 9 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85 万元,同比下降 64.14%,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 249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万元,同比下降 91.88%,存在公司业绩存在
                                        大幅波动情 形,主要系公司积极营拓“移动智
                                        能展业”等新产品及业务,公司前期研发、 集
                                        成、外购设备等成本费用增加所致。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
                                        问题与解答、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与解答、关于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 人公
                                        司”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
                                        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
                                        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项目                                       工作内容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
                                             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机构配合良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化情况)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陈喆女士就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
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
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
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
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相应进行调整”。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陈喆女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被放弃或失效。
    持股 5%以上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马铮先生就发行        是            不适用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马铮先生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
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
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
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
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马铮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马铮先生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持股 5%以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宋京生先生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总        是            不适用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宋京生先生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
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宋京生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被放弃或失效。

    衡赢真盛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        是            不适用

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前已发行的股票”。

    衡赢真盛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有限合伙所
持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将严格履行锁定承诺,在股
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
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
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

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有限合伙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有限合伙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
收益”。

    瑞信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陈喆女士,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是            不适用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瑞信投资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其余 5 位自然人股东梁铁民、宋昌林、王毅、李        是            不适用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志良、李智勇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其余 5 位自然人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
益”。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
定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
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
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
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及发行人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        是            不适用
回购的相关义务。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为:(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
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第二选
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2)控股股东
因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增持公司股票将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
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等情形)无
法实施增持股票计划,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第三选择为
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第一选择和
第二选择已实施或因故未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施股
票回购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回购
股票议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每一自然年度,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
限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在
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
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
持。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
且在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或公司控股股东决定不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
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控股股东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不
含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的计划

    控股股东因故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或在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或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
划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
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
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5、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和/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控股股东和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未能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
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
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
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
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
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
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
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6、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诺
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
发行人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其应向控
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扣减数额应累计计算。

    (2)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诺的规定提出增持
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不履行,发行人有权自行扣减其应向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拒不履行本承诺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有
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拒不履行本承诺规定义务的,发行人应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本预案规定义
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发行人上市后,如发
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                                         是            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喆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陈喆就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发行人上
市后,如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
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赔偿责任”。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发行人
上市后,如发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控股股东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如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        是            不适用
承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
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
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
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
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5、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不
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        是            不适用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
诺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
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
承诺: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
的《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是            不适用
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
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
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公司上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出具了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将来也不
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将不投资与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项目,以避免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保证本人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                    是            不适用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陈喆女士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
述承诺,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发行
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人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
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工资薪酬,作
为本人对发行人的赔偿”。
8、持股 5%以上股东做出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 行 人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陈 喆女 士 承 诺 :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是            不适用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
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4、在发行人将来可能
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本人
将积极、善意促使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规范该等关联
交易:(1)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
露;(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
价格”。

    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若
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在有关
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
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发
行人遭受的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发行人
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工资薪酬,作为本人对发行人
的赔偿。本人应配合发行人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
价格等”。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马铮、衡赢真盛承诺: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之地位及影
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之地
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
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
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在发行人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
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本人/企业将积极、善意促
使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规范该等关联交易:(1)严格
遵守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
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依照市场经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解决措施
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马铮、衡赢真盛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本人/企业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若本人/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使发行人遭受
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企业将在
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
失。本人/企业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相关损失的,发
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人/企业支付的分红及/
或工资薪酬,作为本人/企业对发行人的赔偿。本人/企
业应配合发行人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不适用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花宇   许达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