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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6月)2017-06-13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七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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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公司研究、制订、规划公司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
部门干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
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尽快补足
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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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
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
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工作组。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信息知情人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
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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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工作组;
    第十六条 战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应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通讯方式随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未能出席会议
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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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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