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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已取消)2018-04-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
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等
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及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
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
         案或增加新的议案。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公布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
         利路 10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2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金杜律师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8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26,20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441%。其中:

    1. 金杜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20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66.8441%,并无通过现场形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   除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见证律师
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普通
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经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上述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此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曹余辉




                                                     罗雪珂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