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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乐心医
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而安排。
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风
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在保证公司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为期不超过一年的保
本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
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不超过人
民币 1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
银行理财产品。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
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
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
产品。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事项。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潘伟潮先生、麦炯章先生、潘
农菲先生、李延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
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宋萍萍女士、蔡祥先生、徐佳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国铮、邹晓冬、黄洪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