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
作用。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并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
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营销网络优
化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挥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之“营销网络优化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关于 2018 年度资产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
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
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连带责任担
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蔡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