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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7  

                                                                                           乐心医疗 2020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0-113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心医疗”)于 2020
年 08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公司因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故终止与原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的保荐协议,长城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
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重

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万
 甲方           乙方            丙方                 账号
                                                                   用途           元)
            中信银行中                                           生产基地
乐心医疗                     海通证券      8110901014400350706              2,220.964766 注 1
              山分行                                             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中
                                                                 研发中心
乐心医疗    山火炬开发       海通证券             653568001206                658.117033 注 2
                                                                 建设项目
              区支行

   注 1:募集资金余额截至 2020 年 09 月 30 日;
                                                           乐心医疗 2020 年公告

   注 2:募集资金余额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海通证券、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荐机构)三方于【2016】
年【11】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甲方拟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2020】年【7】月【10】日,甲方与丙方签署《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
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
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需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 在乙方 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 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 8110901014400350706 】, 截 至【2020】 年【 9】 月【 30】 日, 专 户余 额 为
【¥2,220.96476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开通通兑功能,
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查询功能除外)等功能,不
得出售支票、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监管账户资金的划转只能在
乙方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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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瑨、桑继春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
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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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国银行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荐机构)三方于2016年11月1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2020年7月10日,甲方与丙方签署《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
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
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需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 在乙方 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 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653568001206,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658.117033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本协
议自动解除。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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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瑨、桑继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乐心医疗 2020 年公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