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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1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职指引》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0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233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
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由董事会经与主承
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对
本议案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
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0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233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以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董事会同意
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签署等相关事项。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募集资
金,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发展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曾超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