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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心医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6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
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
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新任总经理潘伟潮先生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聘任总经理事项。

    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对梁华权先生、钟玲女士的背景资料、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梁华权先生、钟玲女士提名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提名梁华权先生、钟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曾超等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