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
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与财务状况,将
股东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客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
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形。
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8,800 万元,占报告
期末公司净资产的 14.18%。
七、对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张彦先生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预计 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勤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为
全年不超过 2 亿元,此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对于公司保证产品质量,
提高经营能力以及促进效益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八、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
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
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合计 4.2 亿元人民币的授信担保,
主要是保证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子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担保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先生为上述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
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张彦
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十、对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孙公司宁波市辐射防护研究院有限公
司 10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
和健康发展的能力。将为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正面影响,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出售全资孙公
司股权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政民 何元福 王盛军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