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19-04-2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现就公司 2018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8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处行
业以及公司经营方式、资产结构等自身的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
及未来发展需要,将股东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符合公司的客观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公司《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
俞根伟 赵 庆 司远明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