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新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
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
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4、姜琳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姜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吕晓阳女士为公司财
务总监,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
二、关于提名姜琳女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姜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除了对合并范围内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
外担保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