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使公司核心团队与公
司、广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
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均为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规定的禁止作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
件、限制性股票价格等事项在内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管理绩
效最重要的指标。公司本次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考虑了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内
部管理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公司所有激励对象均以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或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作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可解
除限售股票的数量,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准确评价,产生良好的激励
效果。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