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8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
景和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现战
略目标的需要。上述战略投资者拥有或依托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
源,有利于促进公司市场开拓、技术进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帮助公司显著
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条款及
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
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
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
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
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