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05-21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激智科技
股票代码:300566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24 栋
50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米科技园 H 栋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
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的承诺,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认购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认
购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
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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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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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激智科技、公司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米长江
指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小米长江基金认购激智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与小米长江基金签署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指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同》
《战略合作协议》 指 公司与小米长江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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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小米长江基金简介
1. 基本情况
名称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24 栋 5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CHEW SHOU ZI)
合伙份额 1,16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20100MA4KX8N35J
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
经营范围 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
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12 月 0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06 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小米科技园 H 栋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小米长江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比例(%)
1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09%
2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84%
3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3%
4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3%
5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3%
业(有限合伙)
6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7.23%
7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 2.58%
8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
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
10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 0.86%
合计 1161000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小米长江基金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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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小米长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 CHEW
SHOU ZI,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CHEW SHOU ZI 男 新加坡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香港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新加坡国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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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小米长江基金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战略投
资上市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
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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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小米长江基金拟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17,341,040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9.1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小米长江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小米长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 17,341,04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9.13%。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
1、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与小米长江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战略合作协议》。
2、尚未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
(2)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
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激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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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认购人):小米长江基金
协议签订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
2、认购股票的数量、价格和金额
(1)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7,341,040 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 17,341,040 股。
双方同意,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结果保留至
个位数并向下取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
项,导致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或者乙方认购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的,则乙方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2)认购价格
①认购价格:乙方同意按照 19.03 元人民币/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
②定价依据: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5 月 18 日。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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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金额
乙方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为 33,000.00 万元人民币。
如本次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
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乙方最终认购金额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募集资金总
额同比例调整。
(4)认购份额调整
双方同意,若参与本次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
包括乙方在内的其他认购对象(非放弃认购方)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
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各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3、认购款缴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1)认购款项缴付:乙方应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且乙方收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以下
简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要求的缴款期限内,将认购款足额汇入甲
方就本次发行股票所确定的主承销商(以缴款通知书所列示的信息为准)为本次
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
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乙方未能按本条约定足额缴付认购款项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
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权,则甲方有权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另行处理该等股
票。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次发行规模、本次发行
价格、本次发行股票的总数等事项进行调整的,则乙方认购股票以根据监管政策
或监管机构要求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4、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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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自甲方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
事宜,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或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协议终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
件的,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之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
需承担法律责任。
(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
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 10%的违约金。如
乙方按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进一步向甲方作出
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
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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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
会审议通过、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
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
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违约。该等情形发生时,甲方可以终止本
合同。
7、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机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
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其中保密条款和适用法律和争议的
解决条款自本合同成立日起即生效,本合同其他条款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上市公司(甲方):激智科技
认购人/战略投资者(乙方):小米长江基金
签订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
2、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
小米长江基金成立于 2017 年,目标募集规模为 120 亿元,由小米集团境内
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先进装备
和半导体等领域,是小米集团推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投资平台。
小米集团成立于 2010 年,最初从事智能手机和互联网业务,历经数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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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形成了“硬件”、“互联网服务”和“新零售”相协作的商业模式。截至目前,小
米产品已从智能手机拓展到手机配件、智能电视、笔记本电脑、AI 音箱、白色
家电、生活消费品等多个品类。
2019 年,小米集团营业收入突破 2,000 亿元,同比增长 17.7%,经调整后净
利润 115 亿元,同比增长 34.8%。截至 2019 年末,小米产品在全球销往 90 多个
国家和地区。根据 Canalys 的统计,其在 45 个国家和地区的智能手机出货量排
在前五位。2019 年,小米电视全球出货量达到 1,280 万台,同比增长 51.9%;中
国内地的出货量超过 1,000 万台。按出货量统计,2019 年小米电视位居中国市场
第一,全球第五。通过持续广泛的投资,小米集团成功建立起生态链战略,截至
2019 年末,小米集团共投资超过 290 家公司,总账面价值达到 300 亿元人民币。
(2)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一直以来,小米集团的投资逻辑均为:投资围绕自身核心业务,“参股而不
控制”,加强产业链协同能力的同时,也尊重企业和合作伙伴的自主发展,并以
小米集团的技术、供应链、品牌为其赋能。
小米长江基金通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将进一步稳固和深化上市公司与小米集团的合作关系,促进小米集
团与上市公司的资源互通和技术交流。本次战略合作不仅有利于激智科技光学膜
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展,且通过在新一代显示终端产品上进一步的技术交流与研发
合作,更有利于激智科技及时、快速响应终端客户诉求,不断丰富产品品类、提
升产品品质,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提高业务增量。同时,基于战略投资者旗下的
其他投资平台已投资及未来拟投资项目,可以为上市公司进行上下游资源嫁接及
整合,实现双方互利互通的双赢格局。
3、双方的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及合作目标
(1)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主要在以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
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①拓展现有业务合作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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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目前的量子点膜、扩散膜、增亮膜、复合膜等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
于小米集团多种品类和型号的液晶电视、智能手机等终端产品,双方已建立较为
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本次战略投资,乙方将协助提升激智科技光学膜产品
在小米集团旗下各品牌产品中的应用品类及深度,进一步拓展双方在产品应用方
面的合作维度。
②加强技术交流与研发合作力度
激智科技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已与小米集团保持着较好的技术交流和沟通,以
保证光学膜产品能够满足终端消费电子产品对高亮度、高对比度、宽视角、高清
晰度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以及新产品开发对结构设计、配方设计、生产工艺方面
的新需求。通过本次战略投资,乙方将协助激智科技进一步加强与小米集团在产
品研发方面的合作力度,提高双方在新产品设计、研发、试产、量产等环节的匹
配效率。
③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
乙方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先进装备和半导体等领域,
是小米集团推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投资平台。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将依
托其自身及小米集团旗下的其他投资平台已投资及未来拟投资项目,为上市公司
进行上下游资源嫁接及整合,积极探索围绕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横向、纵向拓
展的并购及投资合作机会,挖掘多维度的业务合作,互通有无,共赢发展。
④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乙方将与上市公司共同努力,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董事提名
权等方式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协助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管理能力。
⑤拓展后续资本合作空间
乙方将着力推进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资本结构优化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
合作,提升上市公司资本实力,加快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2)合作方式
乙方拟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在股权合作的基础上,在
上述合作领域中开展具体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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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业
务,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4、双方的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延长。
5、股份认购的安排
小米长江基金拟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双方同意就小米长江基金本次
股份认购涉及的认购数量、定价依据等事项由双方签署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体约定。
6、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双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提
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
定,有权向上市公司单独或与本次发行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共同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人。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审议程序选举成为上市公司董
事后,该名董事将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上市
公司将为乙方提名并经必要审议程序选举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的人选足额购买董
事责任险。
7、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承诺对于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前,因激智科技
实施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取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限售期
进行锁定。
上述限售期满后,乙方将根据投资策略,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
(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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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机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其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条款、保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日起即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②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
③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注册申请。
(2)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对本
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终止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3)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①激智科技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
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注册/发行的;
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③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④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且届满前未达成展期意向的;
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如有)。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尚未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将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
的锁定期锁定。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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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小米长江基金未持有激智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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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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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三) 本报告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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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CHEW SHOU ZI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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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
股票简称 激智科技 股票代码 300566
武汉市东湖新技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术开发区光谷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业(有限合伙) 册地 道 77 号光谷金
融港 B24 栋 503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无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A 股 变动数量:17,341,040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比例:9.13%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是□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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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CHEW SHOU ZI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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