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管理绩
效最重要的指标。公司本次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考虑了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内
部管理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公司所有激励对象均以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或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作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公司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可归属限售股票
的数量,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准确评价,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0 年 6 月 29 日